为促使执行案件当事人和解或自动履行,尽快平息纠纷,夏邑县法院积极探索执行和解新举措,通过建立“七项机制”,进一步加大了执行案件的调解力度。今年以来,该院执行和解案件占执结案件的56%,同比提高了19个百分点,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建立典型借鉴机制。要求执行干警要善于总结好的和解方法并积极吸取各地法院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提高和解能力。另外,院执行局还将典型案件汇编成册,形成范本,下发给每一名执行人员,以便指导后期执行和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建立教育疏导机制。一方面,有执行人员向申请人释明法律规定,使其明白能否完全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争取其理解与配合,积极提供证据查报被执行人的财产。另一方面,利用近似案件,向被执行人宣讲法律、释明拒不履行的后果,通过警示教育,使被执行人消除反感情绪,主动要求与申请人协商履行。
三是建立执行和解激励机制。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评中,将执行和解率确定为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列入执行法官业绩考核范围,同时将执行和解率作为评选“执行能手”和“执行工作先进个人”的一个重要依据,督促其更加注重做好执行和解工作。
四是建立多方协调机制。在充分利用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执行联络员及所在村的干部力量,借助他们的影响力,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同时,对涉及行政机关、重点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和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执行积案,通过执行人员做工作仍不能得以执行的,由院领导出面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汇报,在有关方面的支持协调下做好执行和解工作。 五是建立案件和解担保机制。对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执行人员要对其合法性和实际履行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在和解时要提供相应财产或第三人予以担保,为和解后的再次履行打下基础,以保证协议内容能按时得到实现。
六是建立敦促执行和解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态度顽固、有执行能力而消极履行、怠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大胆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迫使其从思想上认识不履行的后果,经过权衡利弊后多半会请求法院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从而达到执行和解的目的。
七是建立和解时限跟踪机制。对开展执行和解的案件由案件所在庭领导定期进行期限跟踪,对出现久拖不决的调解情形将予以纠正并换员执行,同时规定对不按时履行协议内容权利人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执行的,执行法官要及时恢复执行,不得无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