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委托执行案件,应从强化管理、协同配合、提升素质、完善奖惩和严格监管方面下功夫,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法规定委托执行,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实践中,由于管理不规范,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不够、执结率偏低、结案周期较长、回复率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公信。
当前委托执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受托法院对受托案件重视不够。个别受托法院大局意识不强,重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忽视委托执行。二是委托与受托法院间沟通不够。有的原执行法院将案件委托执行后即作结案处理,过期也不催办;有的在委托过程中缺少原法院承办人的联系方式,造成受托和委托法院之间不能及时有效地沟通、反馈、衔接,导致延误执行的最佳时机。三是执行人员对相关规定理解不够。新的《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较之前有了很大变动,部分条文已不再适用,有的法院未组织执行人员系统地学习,影响了委托执行工作。四是有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这种现象在被执行人为单位或者经济组织时特别突出,受托法院经常会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等原因为借口,有意无意地偏袒被执行人,懈怠执行或该采取的措施不采取,对委托案件推诿应付。五是对委托执行案件管理不到位。有的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案件的底数不清,有的没有健全委托执行案件的台账,更有甚者对委托执行案件不催办、不归档,造成委托执行案件卷宗长期搁置。六是上级法院监管不到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加强委托执行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在执行工作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管不够,一些制度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当然,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也是原因之一。
要规范委托执行案件,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抓好以下几点:一是应对委托执行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对委托执行案件统一归执行局管理,专人负责对委托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做到一案一登记,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办好委托执行相关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回复委托法院。二是应坚持专人合议和协同配合相结合。由执行局组织业务骨干,成立专门委托执行案件合议庭,对委托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予以合议。相关执行人员协同配合,及时办理调查取证、查封扣押、评估鉴定等案件执行的相关工作,并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函告委托法院。三是应强化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大对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教育培训、业务交流和理论研究力度。四是应完善奖惩机制。结合实际完善出台相关奖惩措施,对每办结一起委托执行案件给予一定的办案经费奖励;对无故不执、久拖不执的委托执行案件进行督办,限期执行;对消极执行、推诿应付或怠于执行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室予以追责。五是应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完善出台一些操作性较强的监督管理制度,有效减少执行不力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