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安全事故猛于虎。然而,被告人曹某在施工过程中偏偏心存侥幸,使用未采取漏电防护措施的生产设备,结果酿成他人触电死亡的重大事故。8月17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曹某带领建筑施工队承建夏邑县火店乡村民申某的住房工地,在对升降机上的电机没有采取漏电保护的情况下让工人施工。2014年3月9日12时许,正在使用的升降机电机漏电致使工人曹甲触电身亡。案件发生后,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曹某和夏邑县供电局分别与被害人曹甲的家人达成协议,各自分别补偿曹甲家人人民币12万元和1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带领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不对建筑使用的生产设备采取漏电防护措施,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致使因机械设备漏电,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