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报道,最近,江苏省总工会“就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繁杂,劳动者虽敢打官司,但拖不起时间的现象”提出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法庭,把劳动争议案件与民事案件区分开审理。
江苏有关方面的建议,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职工维权成本。但是,设立劳动法庭只能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专业化问题,并不能彻底解决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程序繁杂”的问题,真正的解决方法或许是裁审分立。
在实践中,“一裁两审”体制造成劳动者维权程序的冗长。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没有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下,走完法定程序至少要半年。工伤案件的处理程序更为复杂。这浪费了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还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而且还存在用人单位利用“一裁两审”程序,有意拖延时间,逼迫劳动者不得不放弃自己权利的情况,与制度设计的初衷也相违背,不利于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笔者认为,应该构建新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裁审分立、各自终局”。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既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专门的劳动法庭审理,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的裁决或者判决都具有终局性。也就是说,对于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只能二选一,一旦选择了仲裁则排除了诉讼,如果选择了诉讼则排除了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