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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生非伤他人 咎由自取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4-11-27 15:08:20


    只因他人说话声音大,被告人司某便借着酒劲无事生非,随意对其进行殴打,结果触犯刑律将自己送进监狱。10月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司某伙同张甲、孙某(均已判刑)、张乙(在逃)在夏邑县一学校西门,酒后遇到该校放学的学生王某、彭某、金某、蒋某四人,张甲、司某等人以王某等人打电话时说话声音大为由,辱骂王某,并对王某、蒋某等人进行殴打。孙某用膝盖猛顶蒋某的脸部,当场将王某、蒋某打倒在地,并用脚对倒在地上的二人进行踢打,致使王某、蒋某二人眼部、鼻子、嘴巴、头部等多处受伤,彭某和金某前去规劝时也被司某、张甲等人殴打。同日23时许,被告人司某伙同张某、谢某(已判刑)、张某某等人在夏邑县人民路东段一地摊酒后无理取闹,无故将在另一桌吃饭的马某、张丙、李某三人用啤酒瓶、马扎子(板凳)砸伤。经鉴定,马某、张丙、李某的伤均系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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