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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法院成功调结一起“抢人”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2015-05-18 16:00:22


    原告刘某某老家系云南省丘北县板桥村,1987年经老家本村人介绍与被告李某某认识,并来到夏邑县马头镇董大庄村杨公楼与被告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李登波,次子李营,均已成年并结婚。2014年6月,原、被告因生气发生厮打行为,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诉至以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后经夏邑县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

    2015年4月15日,原告再次将被告诉至夏邑县法院要求离婚,5月6日庭审过程中,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未表现出悔改的态度,原告多次情绪激动哭喊着跪倒磕头,表现出坚决离婚的决绝态度。庭审结束后,被告两个儿媳在被告儿子以及其它亲朋的支持下,要求强行把原告带回家里,情绪激动,并声称“带俺娘回家看孩子天经地义,俺娘不回家俺爹就给俺气受,俺就没法活了---”,而原告表现出誓死不回的态度,并当众给她儿媳以及法官磕头,要求放她一马。承办法官看到如此情景,考虑到被告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果断采取措施,在三位法警的协助下,把原告以及两个儿媳带到法警大队办公室,对原、被告的两个儿媳进行说理讲法,让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已经构成妨碍诉讼,并且强行将原告带回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刚开始两个儿媳并不理解,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在承办法官以及三位法警的轮番教育下,主管院长也参与到对被告及其亲朋的说服教育,最终经过一个小时的反复教育,被告及两个儿媳放弃将原告强行带回家的念头,原告得以顺利脱身。

    当天下午,被告感到其婚姻挽救无望,找到原告委托代理人要求调解离婚,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一起来到法庭,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关于离婚的意见达成一致,为避免原、被告见面可能造成的不利局面,法庭先让被告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被告走后再让原告签字。

    至此,一起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抢人”离婚案件得以圆满结案。

责任编辑:黄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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