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父亲,有钱存银行,却拒付儿子抚养费。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蒋某银行存款3450元划拨,用于支付其儿子的抚养费。
王某与蒋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常为琐事生气吵架,蒋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审理,2011年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小孩由王某抚养,蒋某每年给付其儿子抚养费1700元。判决生效后,蒋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执行人员做思想工作,蒋某履行了当年应当支付的抚养费。但2013年、2014年度的抚养费仍不履行,王某因经济困难,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对蒋某做工作,劝其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蒋某不仅不履行义务,反而为了逃避执行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多次查找蒋某无果的情况下,法院执行人员立即对被执行人蒋某财产情况展开“四查”的执行措施。经查蒋某在银行存款1万余元,当即依法强制予以划拨,一起看视一时难以执结的“三费”案件园满执结。及时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