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因其叔与他人发生矛盾,遂伙同他人持刀将其砍成轻伤。8月17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郑某的二叔与陈某素有矛盾。2009年1月3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郑某即伙同郑某某等四人在受害人陈某家后的路上拦截住陈某,持刀将其头部及左肩部砍伤,造成颅骨骨折,左肩部创口14.5cm。经司法鉴定,受害人陈某的伤系轻伤(重型)。后被告人郑某与受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受害人陈某医疗等费用45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