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执信访在涉法涉诉信访中占有较大比重,如何处理好这类案件对于人民法院信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三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本文试从涉执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建设方面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建立涉执信访终结机制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规范信访秩序,树立正确的信访导向。
长期以来,当事人缠访、闹访、信访不信法、甚至以访压法现象比较出突,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终结制度的建立,必将有利规范信访秩序,遏制部分信访人不切实际的想法,树立正确的信访导向。
(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信访人自身负担。
一些信访事项终而不结、往复诉讼、无限申诉,一些信访人重复访、越级访、多头访,不仅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耗费了信访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加重了他们自身的负担。信访终结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信访,减轻他们的负担,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早日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
(三)建立涉执信访终结机制是现实发展的需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之前,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规定,但对涉执信访规定的不够明确,特别是对于申请执行人的信访更是缺乏有效措施。两办的《意见》这次明确提出了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因此我们应尽快研究制定涉执信访终结机制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涉执信访终结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必须坚持法律思维和法治手段。涉执信访,因法而起,也应依法而终。为了解决信访案件,有的法官不得不忍辱负重,失去尊严,为了涉法涉诉信访考核,有的领导不得不托关系、找门路,花钱买平安。事实证明,如果一味求和,不分是非,不辨善恶,法官不被尊重,法律不被信仰,必将导致恶性循环和秩序的混乱,信访案件只能越来越多,构建法治社会更无从谈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意见》通篇贯彻的是法治精神,强调的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因此,涉执信访也必须依法规范。
(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我们执法办案的基础,也是解决涉执信访应坚持的一条原则,只有把事实查清,把问题搞实,才能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官负责,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问题,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当事人采取拖延、哄骗、威胁等方法终究不是解决问题之道。
(三)必须坚持合情合理。解决信访问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予以解决,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坚持诉求合理的问题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今年初国家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在办理涉执信访案件时应参照执行。
(四)必须坚持科学决策,统筹兼顾。涉执信访终结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政策,必须有其它配套措施,这就要求对执行案件应该有科学的、规范的管理,对执行法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要求。同时,对于涉执信访案件,也应当科学分类,实行类型化管理,根据不同的类型,制定不同的终结标准。
三、涉执信访终结的两项基础性工作
与诉讼案件不同,涉执信访所指向的对象往往缺乏有针对性的载体,也就是说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给处理涉执信访带来一些不确定性,为此提出两点建议。
(一) 所有执行案件都应在六个月内结案,结案时都应有结案文书。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在履行完义务后索要结案法律文书的情况,在一些非金钱给付类案件、和解执行的案件中也有发生争议或反悔的情况,甚至会因此而信访。为规范执行行为,稳定已经终结的法律关系,同时也为解决信访问题提供依据,我们建议所有案件都应在六个月内结案(需要延期经过批准的除外),并且像诉讼案件一样,结案时都应有相应的法律文书。具体说来,自动履行、和解执行、强制执行完毕的,可制作终结执行裁定,以其它方式结案的,按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二)在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仍查不到可供执行财产的,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所有涉执信访中,申请执行人反映执行不力的占了绝大多数,对这类信访案件大家往往感到束手无策,一是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得到实现,信访有理,二是缺乏相关的执行法律文书,对执行行为是否失当不好评判。我们认为,对这类案件,有财产的要依法执行,确无财产的要依法终结,确有困难的要依法救助,总之,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法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穷尽法律规定的调查措施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如下好处:一是可以倒逼执行人员主动采取法律规定的财产查控手段,积极执行案件,促进案件执结,二是全部穷尽执行措施后,大部分申请执行人会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不会再上访,三是如果个别当事人上访后,处理信访案件也就有了依据,也就是只审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是否合法就可以了。因此,我们建议全面推进这项工作。
四、涉执信访终结的标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强调,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按法律法规程序办理。同时又规定,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于反复缠诉的,经过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于信访终结的案件,各级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解释、疏导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涉执信访终结的标准可归纳为以下三条:一是人民法院已经穷尽了一切司法手段,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从法律上给予了公正处理,二是从情理上已尽到了相应的帮扶和关切义务,三是做到了应尽的解释、疏导工作。根据《意见》规定,需要终结的应由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关于涉执信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依法终结信访程序。
(一)申请执行人反映执行不力,执行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例如刘精才信访案,其子刘某在与人殴斗中被打致死,被告人因数罪并罚被判刑二十年(刑期至2027年),并被判附带民事赔偿二十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告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对其司法救助二万元,刘精才表示不再上访,在事过两年后,现在刘又欲上访,我们认为应予终结。
(二)被执行人反映执行不公,经查不属实或违法违纪行为已得到纠正,上访人的合理诉求已得到司法保护的。例如陈和全上访案,被执行人陈和全多年来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我院1991年制作的调解书是虚假的,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超标的查封、超标的执行,后经过鉴定,我院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及送达回证的指纹与提取的陈和全的指纹完全一致,且变卖的财产均经过了合法评估,不存在超标的执行问题,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亦应终结。
(三)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经过复议或诉讼,认定其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
(四)当事人反映的其它问题,经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级法院审核,认定其反映的问题已得到公正处理的。
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办案期限内反映执行不力的,可按执行督办案件处理,不纳入涉执信访终结范围。
被执行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服信访的,按涉诉信访的规定办理。
五、涉执信访终结的程序
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决定或执行行为不服而信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终结。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决定,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议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终结。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终结。
涉执信访终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向高级人民法院申报。
(二)审查。涉执信访审查工作由高级法院执行局负责,审查人员应当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应当对信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应当组成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三)审核与决定。审查后认为应当终结的,报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或专门的审核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四)备案。省法院决定终结的案件,应报省委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告知。高级法院决定终结后,应当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通过报送的中、基层人民法院向信访人送达,送达时应制作告知笔录。
(六)通报。信访终结决定作出后,应向同级党委政法委、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进行通报,并可以在信访场所公告。
六、涉执信访终结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与党委政府的联系,妥善处理终结后续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出台后,规定了信访与诉讼相分离制度,也就是说涉法涉诉信访从以前诉讼与信访交织并存改为由政法各部门负责,但我们不能一终了之,根据《意见》的规定,应当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采取相关措施,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把教育疏导、帮扶救助、矛盾化解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有人负责、工作到位、防止反复。
(二)加强案件管理,提高终结质量。
为减少信访数量,提高终结质量,必须加强对案件的科学管理。目前我院制定了《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关于执行案件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悬赏执行的规定》等文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加强干警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
人的素质是决定性因素,必须加强组织纪律作风建设,构筑起对违法违纪行为“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不必为”的坚固防线,造就一支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的执行工作队伍。
(四)加强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对于在执行案件和涉执行信访终结案件中,违法办案,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