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酒后撒野殴伤人 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8-25 08:21:02


    酒后随意殴打他人、逼人下跪、挑逗女青年的徐亚、刘乾坤,8月24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9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徐亚伙同刘刚领在马头镇吴老家村喝过喜酒后滋事与黄见利发上口角,将黄的摩托车钥匙拿走,并殴打黄见利。黄见利的父亲找到徐亚的父亲说和此事时,被告人徐亚、刘乾坤等人对其恐吓,并要求其跪下道歉。这时徐亚、刘乾坤听说徐艳伟给人打架,即赶到马头镇刘大庄村帮忙,伙同徐艳伟(另案)等人殴打刘献党、鲍新远、蒋素琴、鲍秀真等人,致刘献党鼻骨骨折伴明显错位,系轻伤;鲍新远、蒋素琴、鲍秀真等人系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刘乾坤在吴老家喝喜酒后,寻衅拍女青年韩某的肩膀,并与前来制止的徐某对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亚、刘乾坤与他人结伙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67672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