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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轧住扫帚把 致伤他人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9-08-26 08:19:01


    被告李某骑电动车行驶途中,正巧轧住他人正在使用扫帚把,扫帚把将他人带倒受伤。8月24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误工、护理、营养费共计6172.98元。

    2009年6月11日上午,原告孙某与其丈夫在其所在村西头公路上轧小麦时,被告李某骑电动车路过此地,正巧轧在原告孙某正在使用的扫帚把上,扫帚把将孙某带倒受伤,被告李某的丈夫将孙某送往当地一骨科诊所,后因病情严重,又转至夏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去医药费10839.63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骑电动车轧住原告孙某的扫帚把,帚把上将孙某带倒受伤,被告李某应予赔偿。鉴于原告孙某在公路上轧小麦,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对事故的发生也有明显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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