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直接审案之举,其本身就是在审判实践中有力宣示程序法价值中亲历、公开与民主理念的重要价值,也充分彰显了我国审委会制度经久不衰的强大生命力。
9月17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7名审委会委员全部落座审判席,审委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直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尽管该案件已由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此次审委会开庭系仅就案件中的某一特定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其他事实与法律问题仍由合议庭决定,但审委会全体成员直接开庭审案的事实本身就已经传递出很强烈的司法改革成效性信号。
早在先秦及秦汉时期,我国就已出现“三刺”等特征鲜明的集体审判制度,为审委会制度内核中的集体议决决策模式奠定文化传承基础。同时,我国自清末以降又相继在大陆法系及苏俄法制传统中汲取、移植、借鉴适宜己用的集体审判决策制度因素。最终在革命年代的催化下,审委会制度正式走进历史舞台。如今经历近百年的发展与完善,已成为我国审判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架构。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全体成员直接审理案件的举措,既是对以往制度运转模式的修正与完善,也是用实际行动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支持与肯定。这项历久弥新的司法制度必将在司法改革中焕发出崭新光芒。
审委会直接审案模式,其实在程序法意义上极具价值,也是审委会制度的职能回归与角色还原。在诉讼法学理论中,审判的亲历性不可替代、审理的公开性不能违背、裁决的民主性不容减损。亲历性不在则正当性不足、公开性有违则公正性堪忧、民主性克减则专业性欠缺,因此,审委会直接审理案件应成为今后审判工作中的常态与亮点。让重大、疑难案件中的争议性法律适用问题尽可能不再通过合议庭庭后汇报的方式提请审委会研究议决,而应更多地通过审委会直接开庭审案的方式进行处理,在赋予案件审判更多程序正当性的同时也确保案件处理的专业性。
审委会直接审案,在程序法上是贯彻审判亲历原则的有力举措。审判亲历,是指法官必须通过亲历包括庭审在内的全部审判工作才能对案件事实和争议进行裁决。其间既包含了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从形式意义上弥合审判裁决过程的正当性。从信息技术的发展更新以及审理工作的专业性提升程度上看,法官参不参与庭审也许都能作出公正的判决,但依然高度强调审判亲历原则,就是更加看重审判程序形式意义上的正当性,就是希望依托带有昭示色彩的庭审行为尽可能提升公众对审理过程以及裁决结果的接受程度,以此不断培育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
审委会直接审案,是司法公开原则的创造性探索。审委会是法院的重要决策机构,事关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审判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都需要提请审委会研究议决。在过去较长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审委会成员基本都属于法院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研究事项重大敏感等因素,审委会参与研究案件的过程很少为社会公众所知悉。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直接开庭审案,一改以往审委会“幕后决策”的神秘形象,让审委会的7名高级法官悉数“坐堂问案”,对外公开审理案件中涉及到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有力提升了案件审理司法公开的程度和广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期司法公开的创造性探索。
审委会直接审案,将合议制中的民主性因素充分发挥。除独任审判之外,以合议庭模式出现的审判程序都属于集体决策范畴,民主性是其中最具特色的因素。无论是合议庭还是审委会,都是集体决策程序下民主性体现的制度载体。以往审委会的议决案件尽管也均按照民主票决原则进行,但因缺乏有效公开,致使外界知之不详。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直接审案,就是将审委会制度中集体评议与议决的民主化规则充分展示在社会公众面前,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将审委会的民主性因素展示出来,形成合议庭与审委会相互配合与支撑的民主决策制度合力。
审委会制度不仅是一种独特司法制度的客观存在,更是我国自土地革命时期以来的司法历史的有效传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直接审案之举,其本身就是在审判实践中宣示程序法价值中亲历、公开与民主理念的重要价值,也彰显了我国审委会制度经久不衰的强大生命力。如今,审委会制度已经走出了直接审案的“第一步”,它就必将能够走好接下来的每一个重要节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改革进程中圆满完成由时代赋予它的新的、更加重要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