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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诉郭某离婚案:离婚时亲子关系确认问题

  发布时间:2015-11-10 16:49:08


    关键词

    离婚  亲子关系   不存在  必要证据  推定

    裁判要点

    夫妻一方多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未得到修复,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一方向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可以推定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基本案情

    蔡某与郭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举行婚礼,婚后2012年3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3月29日蔡某在卫生院生育一男孩,取名郭某某,现跟随郭某方生活。2013年9月10日蔡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夏邑县人民法院,要求与郭某离婚。2013年11月2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后,双方再未共同生活。蔡某诉称郭某某与郭某无血缘关系,申请做亲子鉴定,郭某拒绝做亲子鉴定。蔡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郭某离婚,抚养郭某某,双方形成纠纷。

    裁判结果

    一、 准予蔡某与郭某离婚;

    二、 郭某某由蔡某抚养,抚养费由蔡某自行

    承担;

    三、蔡某补偿被告郭某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裁判理由

    关于蔡某与郭某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问题。

    蔡某与郭某登记结婚,两人是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的两人结婚后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蔡某曾于2013年9月10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未提交有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感情并未得到修复,现蔡某再次起诉离婚,能够说明蔡某离婚的态度坚决,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应认定两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蔡某要求离婚应予准许。

    关于郭某某应由谁抚养问题。这就牵涉亲子关系的确定问题。2011年8月,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亲子鉴定的问题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有据可循的是最高院1987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批复中提到,“亲子鉴定......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从严掌握”。另外,“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从中我们不难得出,该批复旨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亲子鉴定的问题还是持保留谨慎态度的。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是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来处理。

    2011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此规定对于我们审判实践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案中的蔡某与郭某2012年举行婚礼,婚后2012年3月28日补办结婚证,2012年3月29日蔡某生下一男孩郭某某,可以推算出郭某在两人举行婚礼之前已怀孕。蔡某诉称郭某某与郭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郭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推定郭某某与郭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郭某某应由其母(蔡某)抚养,并由蔡某自行承担抚养费。郭某某出生后一直跟随郭某方生活,郭某方抚养郭某某多年,基于以上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蔡某补偿郭某4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比较满意,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对于此类案案件,现实操作中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中提到的两个推定的“必要证据”,切忌不能过于宽松,应该从严把握,通过和当事人的接触来综合认定。

责任编辑:黄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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