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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侥幸驾车行 当场查获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11 15:47:52


    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机动车,结果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悔不已。10月1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2015年8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与人一起饮酒后,抱着侥幸心理到县城义乌商贸城停车场,驾驶其豫N***号小型汽车驶离停车场准备右转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魏某某抽取静脉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1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后被当场查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某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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