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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法院依法限制诉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发布时间:2015-12-04 08:26:52


    日前,夏邑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一起离婚案件。2011年5月9日,原告曹辽原与被告陈俭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生育了两个子女。原告曹辽原以原、被告性格不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陈俭离婚。

    经主审法官细心审查,原、被告婚生次女出生在2014年7月7日,而原告曹辽原起诉的日期是2015年5月7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案件承办人征询被告陈俭是否同意原告在此时起诉离婚,被告陈俭希望能够挽救这段婚姻,不同意原告在此时起诉。我院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书。

    我国婚姻法在立法时考虑到女方分娩后一年内身体尚未恢复,且此时孩子极为幼小,女方要承担照顾孩子的义务,不宜一个人生活,这就要求男方在婚姻生活中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准许男方提出离婚的请求。本案中,法官据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正是夏邑县人民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真实写照。

责任编辑:黄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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