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酒壮英雄胆。一点不假,但是好钢要使到正棱上。然而被告人闫某却借着酒劲将他人打成轻伤,结果一时冲动触犯了刑律,后悔不已。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闫某与其他两人喝了三斤白酒后到某乡镇一牌场找人打牌时,与吴某发生争执,二人言差语错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闫某借着酒劲将吴某打伤。经鉴定,受害人吴某的伤系轻伤二级。同年9月15日,被告人闫某与被害人吴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某10000元,取得吴某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闫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闫某认罪、悔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赔偿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