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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手好闲行盗窃 触犯刑律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6-05-26 15:37:06


    韩某不凭自己的努力去赚钱,而是伺机盗窃他人财物,结果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韩某系无业游民,平日里游手好闲,为了尽快发财,便打起了盗窃他人的念头。2015年8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韩某在胡桥物交会上,见受害人张某光顾着买菜,顿起歹意,遂将张某放在自己电动自行车车框内的一个手提包偷走,手提包内有手机一部(价值200余元)和现金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钱财,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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