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但仍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醉酒后驾车,酿成事故后害人害己。4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2016年2月18日16时10分许,陈某饮酒后自认为自己有多年驾驶经验,驾驶技术娴熟不会出现意外事故,索性驾驶豫N×××重型货车上路行驶,途中在夏邑县某乡镇一道路上倒车时撞坏顾某家玉米堆,经执勤民警对陈某抽取静脉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21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与玉米所有人达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