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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原告家开庭只是个案

  发布时间:2016-05-26 18: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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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巡回审判、司法便民走群众路线的举措,并非可以不加限制,必须与司法中立、公正的原则有机结合起来,这才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与马锡五办案精神在当今依法治国、司法改革时代的正确传承。

    在沙发上摆上国徽,身着制服的审判员、书记员与被告围坐在一张小餐桌旁,而原告躺在一张床上……这是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的青年法官正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这桩新鲜事发生在5月13日早上,且就发生在原告老邓的家里。(据5月17日《贵州都市报》)

    法官是居中裁判的司法者,秉持中立、不偏不倚、司法公正,是法官职业性质的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是法官角色的使命。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开庭讲究“剧场”化,由法官在法院审判法庭内“坐堂问案”,营造庄严肃穆、居中裁判、司法公正的氛围和形象,这是理想中的法院开庭审案模式。

    而在司法亲民、便民宗旨理念的倡导和践行下,法院对一些边远地区的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便于到法庭出庭应诉的,以及出于审判效果考虑等原因,则会依法采取巡回审判、就近就地开庭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使得审判“广场化”。

    法官开庭不限于田间地头,乃至“马背法庭”,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顺应了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需要,其中走党的群众路线和司法亲民、便民、人性化的精神,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回到本案,鉴于原告老邓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情况,法官将法庭“搬到”老邓家中,既解决了当事人诉讼难的问题,也体现了司法便民的理念和法院的人文关怀,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灵活运用。就此而言,法官到原告家开庭值得肯定和称道。

    但在本案中,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的,是司法便民理念、法院人文关怀本身,重在精神内核,而非法官到原告家开庭这一外在形式。司法亲民、便民的理念和精神之外,司法中立、公正的原则和形象也必须坚守。

    也就是说,法官到原告家开庭这一外在形式仅是个案,巡回审判、就地开庭也需有的放矢、有所选择,自觉维护司法中立、公正的形象。这是因为,原告是诉讼两造的当事人一方,又是主动提起诉讼者,法院如果选择到原告家或原告所在地开庭,将会给被告、外界造成法院、法官与原告“亲如一家”的印象,带来不必要的怀疑,给被告造成心理压力,揣测、质疑法院会偏袒对方,进而影响到法官中立、司法公正的公信形象。

    事实上,本案最大的特殊性在于,这是一起离婚案件,原、被告当事人本就是一家人,法官到原告家开庭,实际也是到被告家开庭,这就不存在法官与当事人一方“亲如一家”进而带来负面影响的问题。也正是这个意义上,法官到原告家开庭只能是个案:司法亲民便民举措具有示范意义,但把法庭“搬到”原告家本身不具普遍效应。

    因而,法院巡回审判、司法便民走群众路线的举措,并非可以不加限制,必须与司法中立、公正的原则有机结合起来,这才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与马锡五办案精神在当今依法治国、司法改革时代的正确传承。

责任编辑:黄青山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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