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从这二部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更为全面,除越权代理外还包括无权代理的其它二种情形。在保险代理人发生了《保险法》规定之外的无权代理行为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但表见代理的适用并不是无限的,因为代理人的权利毕竟是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当代理人实施了被代理人自身都无法实施的行为时,则其因原权利的不存在,使得这种衍生权利的行使失去根基,其代理行为自然应予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