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要防止过分倚重调解状况的出现,要刚柔并济,要让意图通过合法形式实现不良甚至非法目的的纠纷当事人止步于法院大门外,或是止步于开庭审理前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前。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已进入转型期,大量社会矛盾以诉讼案件形式涌入人民法院,2015年5月开始实施的立案登记制更是加剧了这种态势,因而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人案矛盾显得极为突出,迫于案件任务重、外在压力大,各地法院无论在审理工作中还是执行工作中,都将如何消化这些案件作为当务之急,提高调解撤诉率和执行和解率似乎已成为办案法官的不二选择,长期以来籍以业绩考评的司法统计指标(如结案率、调解撤诉率、发回重审改判率)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这种习惯做法。
然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强制执行过程中,自行和解或者接受法院调解,大多情形下是债权人(多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对其主张的权利作出一定程度上的让步所达成的,这种情况在财产关系纠纷中表现较为突出。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原因较为复杂:或是顾及到亲朋好友今后关系的维系,或是顾及到自身不能承受高昂的诉讼成本,或是顾及到判决和强制执行可能产生的风险,比如对方有能力偿还而没有偿还,或是顾及到法官多次调解工作、拒绝调解以后可能对自己不利等。从上述原因可以发现,一些债权人自行和解或者接受法院调解,不完全是其主观意识上的自愿,大多是没有安全感使然。
另一方面,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接受法院调解,可能减少债务人应支付的违法成本或者违约成本(除债权人让步外,还包括诉讼费减半承担),产生不利后果或者起到不良示范效应的就是:在未进入审理程序或者强制执行程序前,如果没有满足自己极为苛刻的条件(也许根本没有履行债务诚意,纯粹是为难对方),债务人不愿意与对方自行和解或者自动履行,因为即使进入法定程序,还有机会与对方讨价还价。司法实践中相当部分案件债务人不自动履行调解书现象表明了债务人主观上的不良动机,与在调解工作中应遵循的自愿原则貌合神离。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不仅仅要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而且要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如果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和解意愿无原则地迁就(如债务人即使有能力完全偿还债务,也要让债权人作出让步),眼前的案件虽然了结了,却损害了法律应有的预测作用和指引作用,面向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司法导向功能失灵,造成更多的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形成恶性循环,加剧案多人少矛盾,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法律是柔性的,也是刚性的。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要防止过分倚重调解状况的出现,要刚柔并济,要让意图通过合法形式实现不良甚至非法目的的纠纷当事人止步于法院大门外,或是止步于开庭审理前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