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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读书漫谈

  发布时间:2016-07-06 11:00:56


    【一】

    书到用时方恨少。的确,自进入法院工作后,自己读书的机会少了很多。而且,此时的读书,与学生时代那种凭兴趣而广泛涉猎的“任性”阅读不同,更多地需要关注解决实际问题,因此,专业性书籍、工具性书籍占了大多数。

    陶渊明在《五柳先生传》中曾说,“好读书,不求甚解”。这其中既有自谦之态,又存自嘲之意,把读书作为一种态度,当做一种情趣。然而,在很多现代人眼里这竟成了读书的一种常态。特别是在这大数据时代的海量信息中,“浅阅读”似乎成了一种时髦。扪心自问,很多时候自己也在追求这“浅阅读”下的“不求甚解”。但是,在法院工作以后,思考的问题渐渐多了起来,遇到的难题也慢慢杂了起来,对“不求甚解”的读书之举自己开始反感。

    其一,作为法官,欲以理服人,先得说服自己。正如黄祥青法官在其《读书的恩泽》中所言,“法官从事的是以理服人的职业,要想说服别人,首先必须说服自己,这是正确履职的基本路径”。的确如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些看似明了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也都摆在那里,但真正运用起来总出现“纰漏”。究其原因就在于,任凭法律囊括所有情形,根本无法穷尽现实的多样与案件的复杂。因此,作为法官,读书要有“求甚解”的态度。在我看来,“甚解”本身就是一种研究的态度。只有“甚解”,才能“将简约、滞后甚至略有瑕疵的条文阐发得完整、准确、协调”,才能吃透法律背后的精神内核。为求一个“甚解”,甘愿多花点时间,多参考几个版本,于我理解法律、认知法律来说,都是很值得做的事情。

    其二,作为法官,不应偏执于己见,应豁达对待不同观点,读书才能有所长进。“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同一个问题,同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公说公之理,婆亦说出婆之道理。作为法官,面对存在的不同见解或者观点,如何在熟谙法理的基础上,断得“平之如水”,需经“深阅读”后,形成一种客观的结论,实现法官自由裁量的标准路径。这一过程,仅靠“不求甚解”的“浅阅读”根本无法完成,就得需要字斟句酌的虔诚,需要海纳百川的修为,这样既可以在读书中阅读他人,也可以在阅读中完善自我。

    作为年轻法官,更应如此。社会很浮躁,年轻人喜欢微博抒情,微信畅玩,“快餐式”的阅读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又有多少人喜欢释卷阅读?然而,当今社会飞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也是层出不穷,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阅读应该成为增长才干,弥补经验的重要途径。或许可以说,读书应该成为法官生活的一种“标配”。

    【二】

    我读书不多,但喜欢读书,喜欢淡淡的书香味道。我读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深知“真正的法律,不是镌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镌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人们的内心里”;我读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的《论司法》,更知“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好比污染了整个水源”……一段段法律箴言,一句句法学哲理,常响彻耳边,让我们初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晚辈,始终不敢造次,对法律、对司法、对公正更是多了几分敬畏。

    在我看来,读书可以养心。面对社会普遍存有的浮躁,平和之心是稀缺资源。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也要求我们能有颗平和之心,因为司法应有慈母般的柔情,法律也应有阳光般的温暖。这样,让法官之心静下来的选择可以是读书。学会用心去阅读沉淀于书中的智慧,这样在处理当事人的纠纷之时才有可能冷静处之,从而坚守客观公正;学会用心去品味蕴含于书中的哲学,这样才能在纷争无止的社会中不会有偏颇,才能理性地处理好每一个案件。

    在我看来,读书还可以阅古知今。正如有人所说:“阅读‘历史’,理解‘当下’,阅读‘当下’,理解‘未来’;阅读‘前人’,理解‘自己’,阅读‘自己’,理解‘社会’。”作为定分止争的裁判者,不仅需要完备的专业知识储备,还需要在阅古知今中理解未来与社会,体味人生的经验。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验何来?窃以为,可以书中去获得。于年轻人来说,缺乏的是经验,最重要的是学习,阅读所得的间接经验,只要假以时日,定可厚积薄发,进而可弥补初涉法律职业的“短板”。读书就像交朋友,读书越多,涉猎越广,朋友圈就越大,那么经验自然就多。这对理解法律、认知司法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三】

    法官读书,应贵在坚持。朱熹曾说,“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读书乃厚积薄发之事,需久久为功。虽然整日忙于工作,看似无精力、没时间,但只要学会时间管理,就可以把零碎的时间利用起来。所以,读书事虽小,关键还是要看每个人的恒心。“一件事情坚持做三十天,就会成为一种习惯”。读书的好习惯也需要坚持,坚持下来了,自然成效显著。

    法官读书,应注重效果。虽说阅读无边界,广泛涉猎并未不妥,但读书仍要讲求实际效果,以“深阅读”为主,以求“甚解”。无论涉猎哪一领域,或是专业知识,亦或是法律外的知识,一定要将知识中的精髓吃透读懂,切不可一知半解。古人有云:“书读百遍,其义自现。”只要抱着研究的态度去读书,加之独立的思考,书中的知识一定可以在日常审判实践中信手拈来,转化成为我所用、为我所依的知识。

    全民阅读,书香社会,当有书香法院、书香法官。让读书成为法官工作之余的一种爱好,成为日常生活中的好习惯,让“好读书,读好书”成为法院的一种风尚。试想,闲暇之时,泡壶清茶,手捧书卷,细品清茶,静阅书卷,岂不是一件幸事?

责任编辑:黄青山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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