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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指南

发布时间:2017-04-20 09:07:24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我院依据省法院制定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制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指南。

    一、小额诉讼释义

    小额诉讼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诉讼标的额为本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

    二、审判组织

    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三、 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不得上诉。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二)标的额15000元以下;

    (三)属于单一的金钱给付之诉。

    五、案件类型

    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二)买卖、租赁、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三)电信服务、物业服务等服务合同及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五)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金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六)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七)欠款数额明确的银行卡纠纷案件;

    (八)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九)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十)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六、适用的除外情形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二)要求追加当事人或者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

    (三)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后标的额高于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案件;

    (五)涉外、涉港澳台及涉知识产权的案件;

    (六)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虽在诉前进行评估鉴定但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案件;

    (七)群体诉讼、集团诉讼等涉案人数众多、在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以及个案处理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的案件;

    (八)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七、约定适用

    对符合小额诉讼其他条件,仅是案件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但不高于两倍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

    被告提起反诉的,反诉标的额亦符合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若仅变更诉讼标的额,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但在两倍以下的,人民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如双方均无异议,应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八、程序异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应当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提出口头异议的,应当记入笔录,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捺印。

    九、申请再审、申诉权利

    当事人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或抗诉。

    十、签收须知

    如果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会提供诉讼《小额诉讼须知》给您,您应当签收。

    不清楚之处,您可以咨询本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

责任编辑:黄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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