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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发布时间:2017-05-04 17:13:50


案情

原告张某就读于被告夏邑县第一高中,2013年12月8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操场打篮球时造成左足跟骨骨折,后被送至夏邑县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医疗费8889.50元。被告夏邑县第一高中为原告在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参加了校方责任险。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等117081.62元,双方形成纠纷。

判决结果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在校园责任保险金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等103573.46元。

法理解析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特征具体体现为: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转嫁的是责任风险。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为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完全符合责任保险的特征。

其次,《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依照该《通知》的要求,校方责任险推行的保险赔偿范围,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之一,理所应当的可以确定为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亦符合责任保险的标的的范围。据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并不被法律法规所禁止。

第三,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确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保险合同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的范围,则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否则,按照《保险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综上所述,本案永安保险商丘公司未提交保险合同条款,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保险的赔偿范围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不能证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本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飞精神损害抚慰金正确。

责任编辑:李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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