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办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设立执行款专用账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由财务部门管理。
第二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专门的执行款明细账,对每一笔执行款详细记录案件基本情况、汇款人、汇款时间、领款人、领款时间等情况。
第三条 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执行款物管理,建立专门台账对每个执行案件执行款物收付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条 严禁执行人员经手、存放执行款物,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应直接交到院财务部门;确需由执行人员代收的,应在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财务部门。被执行人直接向财务部门交纳标的款或者执行费的,应由执行人员开具执行款交纳通知书,通知书应列明标的款及执行费数额,财务人员凭交款通知书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条 严禁执行款物存放于执行局内勤,执行人员代收执行款后,如不能当天发放申请执行人的,应移交财务部门管理,严禁执行局自行管理。
第六条 严禁执行款延期发放。执行款到账后,应及时核算,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如因客观原因或申请人自身原因需超过一个月划付执行款物的,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并报中院执行局综合处备案。
第七条 执行款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填写执行款领取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执行局长和主管院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支付执行款时,执行人员还应填写领款通知单一份,领款通知单应写明当事人应领取的标的款数及应负担的诉讼费数和执行费数,财务人员凭领款审批表和领款通知单支付标的款、诉讼费和执行费。
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前,应当依法扣除未缴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执行款领取审批表和领款通知单财务部门留存一份,装订入卷一份。
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或领款前应提供其银行账号,领取执行款应出具领款收据,申请执行人不愿到法院领取的,由财务部门将执行款直接打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需给被执行人开具交款收据的,应在交款时出具。
领款收据和交款收据应复印装订入卷。申请执行人没有到法院领取的,应将财务部门的支付凭证复印入卷。
第九条 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对季节性商品、鲜活商品等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应当及时变现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