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执行案件办理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分段集约分权执行与承办法官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执行公开原则。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 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案件的立案信息、执行各进程信息、执行结果信息等均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纪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 综合科负责执行准备、集中查询、结案归档、执行异议及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行裁判庭负责制作下列法律文书:
1.处置性裁定(划拨银行存款裁定除外)
2.结案裁定
3.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4.限制消费令
5.拘留、罚款决定书
6.委托执行书函、移交公安机关函,由执行实施部门草拟后,交执行裁判庭审查登记。
7.其它应当裁判的事项。
第七条 执行一队、执行二队负责执行实施工作,包括制作控制性裁定,搜集制作卷宗所需材料、装订卷宗等。
第八条 综合科收到立案庭移转的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收案登记、信息录入和初步审查工作,录入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能够满足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要求。
第九条 案件经初步审查,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包括无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情形),退回立案庭处理。
(二)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并及时将查询结果和其它卷宗材料移送案件承办人,由承办人签收。
第十条 承办人应在接到查询结果后,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在三日内制作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文书,由领导签发后送达。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违反报告财产令等其他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执行实施队应在立案后30日内提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认为不应纳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决定录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由综合科负责录入,并可以通过执行公众微信号、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新闻媒体曝光。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或未报告财产、报告财产不实的,可以研究对其罚款、拘留、采取边控、限制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行为的,依法制裁。
第十三条 财产集中查控工作,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确因案情疑难复杂,报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执行实施部门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查控内容有遗漏或者手续不完备的,可要求综合科完善。
第十五条 执行实施队根据查控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采取控制措施后,应当指定履行期限,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如是银行存款的,依法裁定划拨;如是收入的,裁定扣留、提取;对需要变价的财产,由裁判庭作出拍卖裁定后,综合科处置,由综合科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按法定程序进行网络拍卖,及时进行财产变现。如经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 执行款物管理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规定(试行)》和《商丘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办法》的要求,报综合科备案,执行款到帐,应当在扣除执行费后,一个月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办完取款手续,因特殊情况延期划付的,报局长批准。
第十七条 需要报结的案件必须带卷交综合科统一审查,经审查符合结案条件的,填写《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交审管办审核。
第十八条 审管办凭执行局综合科填报的《执行案件结案表》及相关结案文书审核结案,并在网上报结。
第十九条 执行局综合科每月对当月所结案件进行一次卷宗评查,经评查合格的,交档案室归档,经评查不合格的,退回承办人整改。评查标准按中院《执行卷宗装订规范》、《执行正卷材料规范及装订顺序》、《执行副卷材料规范及装订顺序》的要求办理。执行卷宗纳入全院卷宗评查范围,本院评查结果和中院评查结果作为对有关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执行条件的,要实际执行完毕,无执行条件的,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终结执行、不予执行、驳回申请、销案。公告、评估、拍卖等法定事由不算执行期限,但应逐级报请直至院长批准,送审管办扣除执行期限,重大、疑难案件法定期间内不能结案的,应逐级报请直至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执行局综合科每月对当月每个人收结案情况、卷宗评查情况及其它执行工作情况编写一期《执行工作情况通报》,该《通报》报中院执行局、院领导,发执行局各部门,作为对执行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执行案件卷宗装订规范》;
2、《执行正卷材料规范及装订顺序》;
3、《执行副卷材料规范及装订顺序》。
夏邑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