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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保险机制”为申请人权益的实现上“保险”

  发布时间:2019-01-29 19:44:46


  “我能够很快得到赔偿款,这要感谢夏邑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他们在我一开始起诉案件时,就主动告知我将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以利于案件的执行,当时我家里经济困难,法院又让我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我只交了几百元,就保全了被告的汽车。”日前,申请人赵某手里拿着执行款,连声感谢。

    赵某与刘某伤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起诉时,夏邑县法院立案大厅的法官就引导赵某通过财产保全制度,将刘某肇事的机动车予以扣押。等到判决生效后,刘某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法院依法将该车辆拍卖,赵某很快就从拍卖款中得到了赔偿款。

    夏邑县法院建立财产保全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实施了执行悬赏保险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一经查实,将发放3000元的执行悬赏金。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保全时,选择具有资质的担保机构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将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执行悬赏保险是专门针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一款商业保险,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经法院决定同意后,申请执行人缴纳悬赏金额300元的保费即可投保该项目。

    据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朱勇介绍,两项保险制度手续便捷、成本低,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许多执行案件因此“迎刃而解”。朱勇进一步介绍,下一步我们还将设立执行救助保险,为遭受人身伤害并获得胜诉判决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购买保险服务,由保险公司对这类申请执行救助的人员进行真实性调查,再由法院进行审核,最终由保险公司发放救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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