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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某有机肥公司、蔡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12-27 11:24:07


    原告李某才、韩某合等与被告镇江某有机肥有限公司、蔡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夏邑县某乡57户农民因为使用镇江某有机肥有限公司肥料,导致西瓜育苗大量损失,众多农民“欲哭无泪”,在与镇江某有机肥有限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形下,57户农民起诉镇江某有机肥有限公司至夏邑县法院,要求镇江某有机肥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被告镇江某有机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福等被告一行人共计114634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镇江某有机肥有限公司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没有履行,57户农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镇江某有机肥有限公司负责人百般推卸责任,说是因为农民使用不当所致,把承办法官的话当作“耳旁风”,后来又强调厂子已经转手,没有能力履行,扬言正在申诉,企图推诿执行。承办法官严肃告诉该镇江某有机肥有限公司负责人:“申诉是你们的权利,但是申诉不影响执行,尤其是你们要‘将心比心’,要从57户农民的角度设身处地考虑,他们因此损失了一季的收入。如果在执行通知书设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 夏邑县法院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遂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公安机关多次到该公司负责人所在的居住地,以及被执行人销售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所属的公司还在运作和盈利,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下,加上被执行人的家人也极力劝说,该负责人终于答应尽快筹款,但是希望申请方能看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作出让步。考虑到近年来该公司经营不善,57户申请人的代表在同每户农民协商后,同意放弃部分赔偿款。

和解协议达成的当天,被执行人就将赔偿款60万元一次性打到了夏邑县法院的执行款专用账户。

    典型意义:

    一、该案件从立案到审理,院领导高度重视,主抓执行的领导多次询问执行进展情况,通过召开执行联席会议,与公安机关沟通对接等方式,是该案件得以迅速执行的保证。二、承办该案件的法院干警、公安机关驻法院打击拒执大队的民警不怕困难,一心想着群众利益,通过释法析理,以情动人,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减少当事人申请执行程序,实现定纷止争、互利双赢的良好效果。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树立了法院的形象,赢得了群众的信任,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曹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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