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上午,河南广播电视台《百姓调解》之“枫”调“豫”顺栏目组走进夏邑县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原告付某、盛某诉其儿媳、孙子共有纠纷一案进行了采访。
据了解,该案件近日已经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2019年6月4日,付某的儿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最终因伤情过重死亡,权利人获得赔偿款共计849736.61元;杭州富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付浙江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核定为19171.03元由被告汪某领取。在无法自行合理分配的情况下,原告付某、盛某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儿子因交通事故致死所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工伤赔偿款等款项;被告方认为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应平均分配,应该作为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进行分配。
法院审理后认为,扣除丧葬费、赡养费、代理费、医疗费等共计234099元,剩余615637.61元,应属原、被告共有。该款不属于遗产,应综合考虑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能力、身体健康程度、社会保障待遇及是否有其他赡养或扶养义务人等因素进行分配。结合原告付某有被赡养人生活费147041.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9171.03元、还有三个女儿及被告汪某的儿子刚满20周岁未婚等因素,作出判决,认定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由原告享有297041.5元;被告汪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付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9171.03元。截至发稿时,该案件尚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