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他人被判担责,夏邑县一农民竟然以“年龄大不能打伤他人”等理由提起上诉。近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该农民上诉请求,维持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2020年5月31日上午,家住夏邑县某村的农民孙某与谭某相遇,二人发生纠纷,在相互厮打过程中,谭某的儿子和妻子赶来,欲拉走谭某回家,孙某趁二人不备,将谭某的儿子和妻子打伤,报案后,公安机关对于孙某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谭某的妻子和儿子被打伤住院治疗。谭某等三人要求孙某承担医药费、误工补助费以及护理费合计10030.75元,在对方拒绝赔偿后,提出起诉,后经夏邑县法院审理,判决孙某承担以上费用的60%,为6018.45元。
被告孙某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年龄大,根本没有能力打伤别人。被上诉人谭某等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发生厮打,由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佐证,上诉人称其没有殴打三被上诉人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称其年龄较大不可能殴打被上诉人,仅是其单方推理,不能否定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