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夏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2020年4月,周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联系,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告知被告人收取冰毒的地址、收件人及联系电话。被告人张某某在收到周某的转款后,用微信与叶某联系,商定以每克800元购买冰毒4克,其中一克由叶某负责邮寄给周某,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200元。2020年4月15日,周某收到被告人张某某转发的顺丰快递截图,经核实此快递单号为SF100963001****。次日,根据单号查获叶某寄给周某的系1.1克冰毒。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多次因贩卖毒品被刑事处罚,其不思悔改,再次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贩卖毒品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