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夏邑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水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为打造绿色、自然、和谐、美丽夏邑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今年以来,夏邑法院依法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1件,审结10件,其中污染环境罪5件,非法狩猎罪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件,盗伐林木罪1件,比去年同比下降8.34%,案件呈下降趋势,说明夏邑法院加大了对破坏环境资源的打击力度,有效震慑了相关犯罪行为,加强了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王某某于2021年2月24日夜在夏邑县某村驾驶摩托车,头戴强光灯,带着细狗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疑似野兔三只、野鸡三只。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王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止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王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草兔和雉鸡,均是具有重要作用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裁判结果:夏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猎捕方式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判处三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保护野生动物”呼声强烈。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杨某某等人法律意识淡薄,为满足其猎奇炫耀心理,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此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及宣判,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交易等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生态平衡,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有着重要的意义。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2年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在夏邑县车站镇某厂区内独资建成一无名电镀加工厂,在该厂未取得任何合法生产手续且无污染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利用该厂进行钢卷尺挂钩、卡镀镍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净化处理,通过车间内排水口直接排向下水道内。经对所提取废水样品进行检测分析。车间外下水道口总镍含量为2.19mg/L;车间废水总排放口总镍含量为142mg/L,严重污染了环境。
裁判结果:夏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的污染物,含量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开展了一系列的环境治理工作,但个别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只图私利,不顾全局。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为子孙后代留下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夏邑法院加强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巩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果积极贡献了司法力量。
下一步,夏邑法院将继续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保持依法打击的高压态势,并积极探索创新裁判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有效修复,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动与协作,推动提升环境治理效能,切实维护全县的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