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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法院借助五种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0-04-28 10:09:47


    夏邑县法院借助五种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力促社会和谐,收到较好效果。今年以来该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案件474起,调解撤诉468起,其中借助社会力量调解结案96起。

    该院在办理案件时,从实际出发,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巧借社会力量,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借代理人之力。代理人代表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当事人对其比较信任,法院借助诉讼代理人的力量,调动他们正确指导当事人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促使双方当事人放弃对立,坐下来共同协商、调解,努力促使双方调解解决。二是借社会法官之力。充分发挥各社会法官的力量,“社会法官”都是在当地生活多年的人员,不仅解决纠纷的经验丰富,而且对当地每个老百姓的情况都比较熟悉,甚至对发生的争议都很清楚,并且在当地老百姓中有一定威信,巧借他们的优势,能够及时在老百姓家门口将各类纠纷化解掉,使双方达成的协议能够及时得到履行。另外,他们还经常参与村务政务管理,对各类纠纷能及时与当地部门沟通和反馈情况,便于问题快速解决。三是借人民陪审员、司法协理员之力。他们有的熟悉情况,有的在当地有一定的声望和地位,热衷于且擅长做调解工作,说话较能让人信服,调解往往能起奇效。四是借助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力。在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纠纷等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审判人员主动邀请当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以及亲戚朋友等人员参与案件的旁听、调解。五是借说情人之力。“说情人”是当事人请来找法官为案件说情的,巧借“说情人”的特殊关系,针对有些当事人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找关系、托“门子”找法官说情的情况,因势利导,把利弊向其阐明,变“说情人”为调解员,引导当事人的“说情人”变为法庭的“说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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