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立快审快判!夏邑法院依法支持农民工夫妻讨薪 发布时间:2023-01-11 09:15:27
“感谢夏邑法院给我们争取到了应得的权利。”1月3日,徐某手拿判决书,再三对承办法官夏东红表示感谢。 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4月15日,原告徐某夫妻在被告吕某承包的砀山县汉源天下二期工程6号楼做轻工,被告吕某拖欠二人工资共计7660元,原告为讨要工钱多次向被告打电话主张权利,因被告在外地,均以种种理由拖欠未付。此案经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夏邑法院审理,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夏邑法院快速立案、审理、判决。被告吕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吕某拖欠原告徐某夫妻的工资7660元,由带班人于某提交的证言以及记工记录为据,二原告与被告吕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依法支付。拖欠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吕某支付拖欠原告徐某夫妻二人工资款共计76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一份工资不仅仅是一份生活保障,背后还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春节临近,工资结算进入高峰期,农民工拿到辛苦钱过年的愿望十分迫切。 如果遇到拖欠工资的现象,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第一、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12333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 第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对仲裁结果服从的,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或者有其它证据证明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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