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俊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谈到,人民法院在2009年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依法为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7.6亿元,为一些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提供救济金”。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执行救济程序,建立执行救助基金。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体会颇深,司法救助落实以前,因被执行款无法执行到位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更有一些被执行人情绪激动,四处上访,可以说在各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这类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2009年笔者所在的法院就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救助基金10余万元,许多因为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的案件,因为司法救助,申请人领到了国家“救济”,也相应地解决了一批法院自身难以执结的案件,使一批老大难的信访案件得以息访息诉。
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这样的发放力度远远不能够满足实际案件的需要,从现有案件来看,需要实施司法救助的经济困难当事人数多,导致各项费用增加,一些涉诉信访案件需要大量经费化解矛盾。仍有一大批需要救助的案件因为救助基金有限而不能够得到解决,既增加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日积月累就变成了地方信访工作的隐患。比如我院执行的王某申请执行杨某伤害赔偿一案,被执行人杨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监狱服刑,妻子与他离婚,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判决民事赔偿部分数额为16万元,如果法院不对该案件的申请人实施司法救助,申请人不可能得到赔偿款,而法院整个2009年只在政府争取到10万元救济基金,况且也不可能全部都投放到这个案件上,申请人家中确实困难,给他们解决了1万元也未能让他们息诉罢访。
加大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力度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纵观需要救助的案件,除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外,还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尤其是后者,他们本来就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身心已经受到伤害,如果再不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赔偿和补偿,情绪激动,思想不稳定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如果国家能够对此类案件救助到位,相信会有一大批信访案件会自行消除。
从现有的司法救助制度来看,也远远不能适应当前面临的形势,2009年,尽管各级法院积极和地方政府协调、落实了一部分司法救助基金,但是由于缺乏一套统一的司法救助制度,情况不容乐观,因此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的执行救助办法尤为重要。这不是法院自身能够解决的,把司法救助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从制度上解决司法救助经费短缺的问题。
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制度实施的好坏,不仅是法院自身解决案件的需要,更是得民心、符民意的一项大事情,建议国家出台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甚至法规予以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缓解一些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