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
让人想到的是
甜言蜜语
玫瑰、巧克力···
还有
请吃饭、买鲜花、购衣物
还可能有
买车、购房、以及大额现金
恋爱期间的海誓山盟
分手时
都不堪一击
让我们看看法庭上
关于财物纠纷的那些事
案例一
30余万元的彩礼为何只返还12万元和实物?
2022年农历正月初八,原告陈某与被告苏某订婚,订婚彩礼288000元、黄金戒指价值2800元、价值8000元的美容仪、价值1万元的四件套及被子、端酒钱6600元。后原被告二人同居生活。3月24日,陈某将苏某打伤后住院9天,住院花费19294元,陈某支付医疗费1万元。4月16日苏某发现怀孕,5月6日做流产手术,经鉴定苏某所怀胎儿是陈某的生物学父子关系。陈某起诉苏某至夏邑法院,要求返回彩礼。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结婚给付被告现金合计294600元,实物价值为10000元的四件套和被子、280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和价值8000元的美容仪一个。结合二人同居陈某将苏某打伤,以及苏某怀孕流产,夏邑法院判决:被告苏某等返还原告陈某彩礼120000元及实物10000元的四件套和被子、价值280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和价值8000元的美容仪一个;驳回原告陈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婚约财产一般指彩礼,即当事人在婚约期间、之前互赠的财物,或者第三人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
原告所送彩礼交于被告,被告对此事实也不予否认,由此本案所涉及彩礼的收受方不限于苏某,原告有主张向被告返还彩礼的权利。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情况,原告主张向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焦点是本案婚约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如何确定?彩礼是指按照农村习俗订立婚约直至建立婚姻关系前,婚约一方向对方或者各自父母向婚约人送一定数量的财物,这些财物属于婚约财产。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及我国社会传统和公序良俗。
情侣之间在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对于房产、汽车等高价值财产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份额,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案例二
同样是30余万元的彩礼 为何返还27万?
2021 年腊月,原告闫某与被告刘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二人于2021年腊月二十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闫某及父母支付被告大礼20万元,定亲礼品款现金2万元,端酒钱4000元、端茶钱4000元,见面礼48000元(含压箱礼8000元),上车礼4万元,磕头礼6000元,过年压岁钱4000元,三金首饰17620元。二人举行婚礼后,刘某随闫某去浙江生活,2022年农历正月二十一日,刘某从浙江到太原,此后未再与闫某一起生活。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返还彩礼的款项,应结合双方所送彩礼金额及同居时间、过错程度、是否怀孕等因素酌定。原告闫某与被告刘某于2021年腊月二十举办婚礼,双方去浙江打工。虽然刘某2022年农历正月二十一日离开浙江去太原,但此期间刘某被狗咬伤、其收拾东西肋部被桌子撞伤、以及疫情等客观原因未及时返回浙江,且被告又继续同意与原告闫某继续生活的意愿,另同居关系解除也是原告闫某提出,鉴于综合原因,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70000元;被告的个人财产归被告;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作为诉讼主体是否对本案所涉婚约财产承担返还责任问题?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中,对于赠与关系中给付一方而言,其所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应针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故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双方,还要考虑财产归属方。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情况,原告所送彩礼交于被告,被告对此事实也不予否认,因此原告主张向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焦点是本案婚约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如何确定?彩礼是指按照农村习俗订立婚约直至建立婚姻关系前,婚约一方向对方或者各自父母向婚约人送一定数量的财物,这些财物属于婚约财产。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
法官提示
聚散离合终有时,历来烟雨不由人。在现实生活中,男方给女方送彩礼的行为是非常普遍的,为尽量防范风险的产生,建议对于房产、汽车、大额现金等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份额,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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