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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前女友的钻戒、手镯 算不算盗窃?

发布时间:2023-02-24 10:01:46


     基本案情

“存放在柜子里的钻戒、黄金手镯、毕业证书没有了,是你拿走了吗?”
“没有啊,一直在柜子里放着,咋能会不见了呢?”
2021年9月的某一天,家住夏邑县某小区的宋某突然发现,一直存放在柜子里的女儿的钻戒、黄金手镯、毕业证书不翼而飞,而且发现内屋门锁处有撬痕。
“可能是张某偷走的吧?”
在询问过女儿后,二人怀疑可能是其前男友张某所为,遂报案,夏邑县公安局接警后迅速立案侦查,并进行网上追逃,迫于压力,张某主动到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我没有盗窃,我是因为跟女朋友闹分手,然后回到我们共同居住的地方,我有房屋钥匙,我们原来是一家人。我俩闹分手,不结婚了,就想着把我给她买的钻戒、金手镯拿回来,不应该算盗窃。”
但是,张某掩盖了一个事实,张某与前女友分手后,因为散布前女友不雅照片,经由公安机关调解后,张某因为侵权而自愿将钻戒、黄金手镯抵作赔偿。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张某一开始到案时,辩称其行为不算盗窃。2022年9月27日,夏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盗窃罪一案,经庭审举证质证,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对潜入前女友家中偷窃财物一事供认不讳,并愿意积极退赔所盗财物。

鉴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因犯盗窃罪,被夏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认定钻戒等财物的所有权问题是本案的关键。
尽管所涉财物为恋爱期间张某赠与对方,但在此之前,由于张某散布受害人不雅照片,经由公安机关调解后,张某自愿将这些财物抵作侵权赔偿,钻戒、黄金手镯归属权自然发生转移至受害人名下。  
张某在与受害人产生感情纠纷后,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采取不当方式窃取恋爱中的所谓“赠品”,最终触犯法律。
该案件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予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本案不能适用该解释。张某说的“原来是一家人”,在法律意义上是站不脚的。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有过同居关系,但并非合法婚姻家庭关系,而且在事发时也已经分手。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并非均不认为是犯罪,需要考虑作案手段、涉案金额、财产损失是否可追回以及被害人是否谅解等情节综合判断。即便是家庭成员,财物也并非完全属于共同所有,如婚前对财产作特殊约定的,以及法律规定的专属一方个人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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