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宝转账
方便、快捷
但是
仅凭微信转账记录
资金性质如何认定?
有人称是“借款”
有人说是“工资款”
到底谁“是”谁“非”?
基本案情
郑某经某中介信息服务部介绍,于2022年6月份到夏邑从事糕点工作。2022年7月21日,薛某通过微信向郑某转账了3500元,微信备注郑某为“郑师傅”。原告薛某认为3500元为借款,被告郑某认为系工资款,双方形成纠纷。
法院判决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通过微信向其备注为“郑师傅”的郑某转账3500元,郑某抗辩该转账系工资款,并提供了某中介信息服务部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薛某主张与郑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真伪不明,薛某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薛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与郑某之间就该笔转账达成借贷合意,薛某主张与郑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法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应视为其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转账是用于其他用途,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相对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相对人提供了证据证明该笔转账是用于偿还之前的其他债务,此时举证责任再次发生转移,当事人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当事人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还应注意的是,部分当事人通过转账备注“借款”等方式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但转账中的“备注”被认为是单方行为,并不能当然证明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也就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提醒大家在资金交易中,无论转账还是收款,应尽量就资金用途等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将意思表示固定下来,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