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委托鉴定期间,通过夏邑法院司法技术人员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2021年5月4日,夏邑县某装修公司和业主朱某签订装修合同,工程完工后,业主朱某仅支付原告装修款100000元,原告多次就剩余装修款18500元向被告主张,被告以装修公司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拒绝支付,当事人诉至法院,被告提出反诉,同时申请对涉案房屋装修工程质量、设计方案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
在收到审理庭移送的委托鉴定材料后,技术团队负责人王伟奇通过审查发现:双方虽有矛盾,但诉求差距不大,有调解的可能性。根据鉴定申请事项,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话,鉴定费超出双方争议的赔偿数额,诉讼成本增加,给当事人增加负担,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基于此,王伟奇并没有急于通知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而是先向双方释明利害,再由双方作出是否鉴定的决定。一番释法明理促使双方静下心来思考案件,由原来的“斗气”改为直视问题、解决问题,最终装修公司和业主朱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得到了业主和装修公司的认可,也展示了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夏邑法院司法技术团队在办理委托鉴定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技术工作能动性,在委托鉴定环节引入调解机制,以化解矛盾为目标,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价值追求,助力审判、执行质效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