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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汉多次奸幼女 获刑七年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09-08-03 15:40:46


    要挟不满14周岁的女孩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的黄胜利,7月31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7年,被告人黄胜利因本村五年级学生张某某(女,1996年3月14日出生)欠其小卖部几块钱未还,就以:“如果不和我发生性关系,就把你欠钱的事告诉你的家人”“如果不同意就杀了你弟弟”等语言威胁张某某。张某某心里非常害怕,于当年7月份的一天,到被告人黄胜利家中与黄胜利发生了性关系。后黄胜利多次到李集一中(张某某所在的初中)将张某某接回家中发生性关系。2008年11份,黄胜利将张某某领至安徽省宿州市一亲戚处同居,直至2009年4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胜利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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