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和王某为获取利益,在刘某(已判刑)帮助下分别注册了两个公司,李某从中获利1500元、王某从中获利1000元。二人注册的公司对公账户被刘某转交给张某(已判刑)后,卖给犯罪分子用于诈骗犯罪活动。其中李某注册的公司对公账户涉嫌诈骗串案9起,涉案金额236463元;王某注册的公司涉嫌诈骗串案3起,涉案金额207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王某明知注册虚假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仍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委托调查评估,李某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夏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追缴李某、王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网络诈骗层出不穷,手段愈演愈烈。个人及企业受到犯罪分子引诱为谋小利,将银行卡、信用卡、身份证、微信号、公司账户转借、出售、出租等,成为诈骗、洗钱的“工具人”,从而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本案审理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意、认罪情况等情节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既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人民群众信息安全、净化网络空间、维护和谐有序经济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又警醒了社会公众和各类市场主体,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