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收到退款不退货 商家把买家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3-06-05 10:23:47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8日,小张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一家店铺上购买了角钢衣柜,交易金额169元。卖家将衣柜的衣架和面板分两个快递分别发货,小张在收到装有面板的第一个快递后迟迟未收到第二个快递,于是向该网络平台成功申请退款,卖家遂将途中的第二个快递拦截。后卖家多次与小张协商,让小张将收到的面板退回或者支付货款,小张既不退货也不退款,卖家起诉要求小张退还全部货款169元。

法院判决

夏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消费者在购物时有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的权利;商家退款后,消费者有将收到的货物退还的义务。因商家出售的衣柜系家具类,按常理退回原物应不影响商家二次出售,遂判决由小张退回原物即角钢衣柜的面板,运费由小张自行承担,如果小张不予退回,应按面板对应的市场价格折价赔偿。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消费者网购货物后有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权利,收到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也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商家退款后,消费者应当将所收到的货物原物返还并不得故意损坏。诚实守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均应坚守诚信交易的良好风尚,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传递诚实守信的正能量。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67443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