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个房子不能执行,那是我们全家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女儿没有成家,儿子将在本年7月底结婚。”
“法官,我不同意他的说法,异议书中陈述的‘有一大部分款项以某商品房抵扣的工程款’,足以说明在其手中还有其他房产使用,现在拍卖的房产并不是异议人的唯一住房,工程抵扣的房产足以供其家庭居住,我要求法院执行这个房产。”
在夏邑法院执行的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针锋相对。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异议人名下所有的不动产仅有本院被查封的案涉房屋,但根据其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的陈述,其“有一大部分款项以某商品房抵扣的工程款”,足以说明在异议人手中还有其他房产可供居住使用,现在本院执行的房产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遂裁定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即便是只有‘唯一住房’也并非都不能执行。”负责审查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夏东红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在拍卖款中给被执行人预留一定的住房租金,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提供居住用房等,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
“部分被执行人认为唯一住房可豁免执行而提出执行异议,这种想法是对于法律的片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