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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法院“四教育三考察 ”关心未成年犯

  发布时间:2010-05-21 09:35:02


     夏邑县法院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时,注重做到“四教育三考察 ”切实关心未成年犯。

    审前阶段进行“法制教育”。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法官应深入未成年家庭、社区、学校等地了解被告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在校表现及犯罪前的异常表现等,利用送达起诉书及庭审前的机会,给未成年被告人讲解法律知识,帮其分析犯罪的原因。

    庭审阶段进行“认罪教育”。在庭审中,法官应注意通过查明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和原因,分析犯罪的危害,深挖犯罪的根源,有的放矢地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挽救。在庭审前,注重同公诉人一起研究讯问的方式,给案件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对抗心理,使其自觉服从法院的审判。

    宣判阶段进行“服法教育”。宣判时,承办法官要向未成年被告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向他们讲清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耐心细致地讲明法院的判决理由和法律根据,认真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并使未成年被告人服判。

    劳改阶段进行“悔罪自新教育”。对判管、缓的案件,在执行前首先同被告人所在单位及村委、家庭商定改造计划,制定帮教措施,并落实到人,同时对未成年被告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察,了解其改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尤其对那些家庭环境、社会环境不够理想的少年犯,采取多联系、多回访、多帮扶的措施,在精神和物质双方面给予帮助,防止其再度失足。另外还要坚持每年到劳教机关、少管所至少一次,通过赠送法律学习材料等形式进行帮助教育。

    回访做到,三个考察,巩固审判效果。在对未成年犯进行回访时注意做到“三考察”:一是考察其家庭环境变化和教育方法是否得当,考察重点是引导家长端正观念使用正确的教育方式;二是考察帮教措施是否落实,重点观察缓刑少年犯的家庭帮教条件,联合妇联、当地居委会、学校等单位共同协作,对家庭环境不好的少年犯进行重点帮教;三是考察少年犯在改造中的表现,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巩固教育、挽救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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