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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出事故,驾驶人与车主就交强险如何担责?

发布时间:2023-08-10 11:09:11


 案情介绍

李某驾驶校车

不慎将张某碾压致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李某与死者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另查明

李某持有A3驾照

事发驾驶的校车

实际使用人为某幼儿园

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

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该保险公司向张某的亲属赔偿后

起诉驾驶人和车主

追偿赔付的交强险180000元

裁判结果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证驾驶校车

发生交通事故

致使该保险公司

在交强险范围内

赔偿给受害人家属180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

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幼儿园疏于对校车及人员的管理

导致没有校车驾驶资格的李某

驾驶校车发生交通事故

李某和幼儿园

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

法庭考虑到

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李某、幼儿园应对108000元追偿款项

承担按份责任

一审判决

李某返还保险公司赔偿款75600元

幼儿园返还保险公司赔偿款32400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

提出上诉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有驾驶证未必啥车都能开

驾驶证要与准驾车型相符

否则

视同无证驾驶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

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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