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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衣服起纷争 致人流产少女获刑

  发布时间:2010-05-21 09:57:13


    因买卖衣服发生争执,将人打伤并致人流产的李丽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李丽在夏邑县工业品市场卖衣服时,与前来购买衣服的刘天奇发生争执,双方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丽将刘天奇打伤至流产。经鉴定,刘天奇的伤系轻伤。案发后双方调解达成协议,李丽赔偿刘天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丽法庭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偶犯,初犯,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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