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想让你为他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你会怎么做呢?无非是选择拒绝或接受,但有人却因为“抹不开面子”,既不想提供担保,又答应提供担保,最后通过在借条上书写错误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企图逃避担保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0日,赵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李某某依约将借款转入赵某某银行账户。刁某翔在借条上以“刁某国”的名字作为连带担保人签字并按指印,在借条签订时,李某某并不知道刁某翔在借条上所签名字、身份证号码等为错误信息。借款到期后,赵某某未及时偿还借款,李某某要求刁某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夏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刁某翔称因不愿提供担保,故意在借条中书写错误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李某某作为相对人对该情况并不知情,且刁某翔并非受胁迫或存在其他情形导致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应认为刁某翔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有效,被告刁某翔应按照借条中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刁某翔对赵某某所欠李某某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刁某翔用“刁某国”这一名字在借条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并按指印,李某某作为出借人,其在与刁某翔约定保证责任时,并不知悉刁某翔在借条上签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为虚假的信息。刁某翔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作为相对方的李某某对该情形并不知悉,刁某翔的行为属于单独虚伪表示,也称为真意保留,应当按照其作出的意思表示由其承担保证责任。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础,刁某翔既答应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又在借条中签署假名字、错误身份证信息和错误的手机号码,妄图以此逃避保证责任,刁某翔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