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愿认罪认罚,我知道我犯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法院对我从轻处罚。”刘某当庭悔罪。
夏邑法院查明,被告刘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2月19日,夏邑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杨某153720元等。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没有履行,杨某申请执行,夏邑法院裁定查封了刘某名下轿车一辆,但是刘某未经法院准许,擅自将该车辆变卖。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某在微信被冻结的情形下,使用其亲戚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并捆绑银行卡,该账户有大额流水,被告人刘某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在法庭上,刘某错以为只要判刑了,就不用还钱了。承办法官正告刘某:判刑是因为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你欠杨某钱的事情并不能就此完结,该还还得还。经过法庭教育,刘某承认因为不懂法律,才有了“不用还钱”的错误想法,表示出狱后想办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刘某为逃避法律义务,在判决生效后将法院查封的在其名下的财产变卖,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逃避履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给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刘某在微信被冻结的情形下,使用其亲戚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并捆绑银行卡,该账户有大额流水,被告人刘某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履行。刘某错以为只要被法院判处刑罚就不用履行还款义务的想法是错误的。在此奉劝那些逃避执行、对法院执行存有侥幸心理、错误想法的被执行人,全面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才是正途,否则妄想通过其它歪门邪道逃避执行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