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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嫂与人起纷争 弟弟帮忙获徒刑

  发布时间:2009-08-03 15:44:04


   听到哥嫂与人打架,即跑上前将他人打伤的王志强,7月29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9年4月8日8时许,被告人王志强听到其嫂子蒋大冉及其哥王学习与本村村民王建兵夫妻吵架,赶到现场后见双方正在厮打,被告人王志强用拳头向王建兵面部殴打,致王建兵左眼眶内侧壁骨折,鼻骨骨折伴明显错位。经法医鉴定系轻伤。案发当日被告人王志强到派出所投案。经调解王志强赔偿被害人王建兵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0000元,王建兵不再追究王志强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于案发当天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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