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夏邑法院当庭调解,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敦促当事人当场履行,实现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对于这一结果均表示很满意。
2022年6月23日三点许,冯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夏邑县城东光街由东向西行驶,在秉礼路交叉口,与沿路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相撞,造成电动车损害,两人均受伤害,经交通事故认定,冯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受伤后被送至夏邑县人民医院,后转至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事故当日,冯某垫付医疗费2332.83元。
2023年7月28日,夏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立案庭副庭长彭秋丽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冯某自愿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72000 元。
“既然是调解结案,能不能即时履行?”彭秋丽通过告知被告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建议被告方想办法在法庭上当场履行义务。
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与家人协商后,决定将赔偿款当场交清。
“履行完毕后,原告方不得就本事故再有任何主张。”被告提出要求。
“可以,既然是协商,一切都好说。为了咱们的案件,彭法官从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本案的诉讼费我自愿承担。”原告张某说。
于是,调解书上写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再无其他纠纷。”被告及其家人看后,表示满意。
“当场调解,并让当事人当场履行,做到‘以调促执’,往往就是法官多费些口舌,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既减少了当事人‘走程序’,也让当事人尽可能快的实现权益。”